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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嘴山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全称:“石嘴山市建筑业协会(英文 Shizuisha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SCIA)”,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在石嘴山市从事建筑、市政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建设监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等活动的市内外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以及有关专业人员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石嘴山市建筑业协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管理机关石嘴山市民政局,宁夏建筑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石嘴山市。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裕民南路107号石嘴山市示范性综合实践学校院内。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加强党对协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科学发展、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与政府、行业的联系,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公平竞争,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发挥科学发展、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根据需要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业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对会员单位进行业务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

  (五)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技术咨询和法律咨询,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

  (六)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建筑职工素质;

  (七)承接相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八)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本市(县/区)和外市从事建筑行业的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只设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是指在石嘴山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建设监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预拌砼、砼制品生产等活动的市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等。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协会活动、接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要求本协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部门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7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7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四)监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4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4000元;

  (六)劳务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本协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监事 1 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民主意识强,善于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会员单位的意见,热心为会员单位服务;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实干精神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选任制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本协会秘书长人选,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规则和程序:

  (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以及会员资助;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石嘴山市建筑业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石嘴山市建筑业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协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22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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