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联(市场)字﹝2020﹞49号
各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各会员单位:
由于宁夏建筑业联合会2010年制定的《宁夏建筑装饰行业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有些条款已经不适应当前建筑业的发展形势,宁夏建筑业联合会在原《公约》的基础上,对相关章节和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新《公约》经宁夏建筑业联合会四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并征求会员单位意见,最终由宁夏建筑装饰行业自律委员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本《公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宁夏建筑装饰行业自律公约
宁夏建筑业联合会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宁夏建筑装饰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夏装饰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建筑装饰行业的合法权益,推进宁夏装饰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宁夏建筑装饰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 凡在宁夏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活动的区内外建筑装饰企业,均应遵守本公约,并签署《宁夏建筑装饰行业自律公约承诺书》。努力营造守法、诚信、公平、自律、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宁夏建筑装饰行业自律公约承诺书》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企业签署,并在承诺书上加盖企业公章,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制定的有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第五条 宁夏建筑业联合会根据宁夏建筑装饰行业自律工作的相关需要,设立宁夏建筑装饰行业自律委员会,负责建筑装饰行业自律检查和日常工作;接受社会各界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落实。
第二章 建筑装饰行业准则
第六条 坚持以诚信为本,重合同、守信用。不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严格履行合同,热情服务客户。
第七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以技术、实力、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参与市场公平竞争,反对低于成本价的恶意竞争,抵制贬低同行,抬高自己,扰乱市场,恶性竞争的不良行为。
第八条 坚持质量兴业,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规范,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严把材料采购关、施工关,不使用不合格的装饰材料和假冒伪劣材料,确保材料和施工质量,并达到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和装修质量标准。
第九条 坚持客户至上,自觉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认真处理业主的投诉,做好工程的成品保护和工程饰后服务。做好饰前服务让顾客放心、饰中服务让顾客省心、饰后服务让顾客称心。
第十条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树立安全意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重视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维护企业声誉,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第十一条 使用正版商业软件,拒绝使用盗版软件,加强企业管理者和从业者的专业培训,努力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施工人员应按要求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坚持质量第一,倡导工匠精神。严格执行生产经营的有关工艺、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不生产、销售、采购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材料及产品;重视环境保护,坚持“绿色环保,节能高效”理念,使用环保材料,节约能源,减少污染。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宁夏建筑装饰行业自律委员会应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以及受理投诉举报案件等方式,对企业执行公约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宁夏建筑装饰行业自律委员会收到投诉举报后,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工作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调查组需要的有关文件、资料,包括:
(一)查阅、复制违反本公约的信息、资料;
(二)召集有关单位的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三)要求被调查者解释、说明情况等。
第十五条 调查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调查组展开调查时,如被调查企业和相关人员不予以积极配合,或不能提供调查所需的各种证据材料的,调查组可以经多渠道收集相关信息,综合分析后对调查事项做出调查结论。
第十六条 宁夏建筑装饰行业自律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原则,并负责为投诉人保密。宁夏建筑装饰行业自律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与投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表彰与惩戒
第十七条 宁夏建筑装饰行业自律委员会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对企业履行公约情况的评价,并据此做出奖惩决定。
第十八条 对本公约履行情况评价为“AAA、AA、A”的诚信企业,根据表现情况,分别给予如下表彰:
(一)行业内通报表扬(会刊或行业网络及相关媒体);
(二)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信用平台分别予以加分;
(三)优先推荐评优评先。
第十九条 对不遵守和违反本公约的企业,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惩戒:
(一)警告;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会刊或行业网络及相关媒体);
(三)视情节轻重,取消评优资格;
(四)是会员单位的取消会员资格;
(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信用平台予以扣分;
(六)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限制其在自治区内从事相关从业活动。
第五章 申诉与复审
第二十条 企业对于宁夏建筑装饰行业自律委员会做出的奖惩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惩决定后 14 个工作日内,向宁夏建筑装饰行业自律委员会提出申诉。宁夏建筑装饰行业自律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后,应及时复审。通过复查和召集复审会议,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宁夏建筑装饰行业自律委员会召集复审会议,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出席会议。申诉人如无正当理由不出席会议,将视同申诉人自行放弃申诉。
第二十二条 宁夏建筑装饰行业自律委员会在认真听取申诉人及相关各方的陈述及辩解后,结合复查情况,研究形成书面复审意见,并在复审会议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三条 申诉人对复审意见不服的,可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由宁夏建筑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0年印发的《宁夏建筑装饰行业自律公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