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规发〔2022〕5号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
优质工程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银川市市政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引导建筑业企业树立精品工程意识,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党办〔2019〕103号)以及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认定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水利厅
2022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引导和激励建筑业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质量,争创精品工程,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21年修订)、《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夏杯”优质工程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最高标准,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共同认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市政、交通、水利新(扩)建工程可参与认定,其中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认定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交通工程认定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水利工程认定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
第三条设立“西夏杯”优质工程认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两人,主任委员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负责人分别担任。设委员若干人,委员由住房城乡和建设、交通、水利相关部门,以及各行业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监理、质量安全监督、行业协会等方面具有执业资格或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分别设立专业认定委员会,进行专业工程认定。
第五条 “西夏杯”优质工程每年认定一次。对质量优异和社会效益突出的“西夏杯”优质工程,可作为推荐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备选工程。
第六条 “西夏杯”优质工程认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其各项技术和经济效益指标应达到自治区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每年认定项目总数控制在45项以内,其中房屋建筑市政工程25项,交通工程10项,水利工程10项(“西夏杯”优质工程认定委员会可根据年度申报情况,在总数范围内对各专业申报项目数量进行调整)。
第二章认定范围
第七条 “西夏杯”优质工程的认定范围为自治区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及市政、交通、水利新(扩)建工程。具体认定范围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分别制定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第八条已参加过“西夏杯”优质工程认定而未入选的工程,不再列入认定范围。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通用规范和现行标准以及绿色、环保的有关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
(二)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经过一年以上使用,且没有发现严重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
(三)申报项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未受到县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行政处罚。
(四)交通工程、水利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三)项条件外,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业工程自治区内领先水平。
(五)申报的工程应具备结构的独立性和设备系统的完整性。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应全部完成,使用功能完善。
(六)对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推行绿色建造、智能建造和装配式建筑等或采用BIM技术应用、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同等条件优先予以认定。
(七)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未发生过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条申报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是指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应是主体结构施工总承包单位;
(二)在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和装饰装修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工程或是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
(三)在工业建筑中,应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申报工程的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均可自愿申报。
第十二条申报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承建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承建单位施工合同总价的10%以上。
两家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且签订有联合承包合同,可以联合申报。
对于大(中)型建设工程,两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每家完成的工作量均在20%以上,可共同申报。交通、水利工程符合条件的可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申报。
第十三条申报“西夏杯”优质工程的承建、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工程所涉及到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符合规定要求;
(二)申报工程所涉及到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建立了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企业施工工艺标准先进、可控、有效,用户满意程度高。
第四章工程申报
第十四条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30日。
第十五条凡符合“西夏杯”优质工程认定范围和申报条件的建设工程,按以下程序进行认定:申报→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公示并推荐→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初审→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复查→各专业认定委员会认定并公示→“西夏杯”优质工程认定委员会认定→网上公示→发布认定结果。
第十六条“西夏杯”优质工程申报资料经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参建单位的资料由承建单位统一汇总。
第五章工程认定
第十七条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分别由各专业委员会按照房屋市政工程、交通、水利认定细则组织认定。
第十八条专业工程认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西夏杯”优质工程认定委员会提交书面认定意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认定委员会会议,进行程序性审查,听取各专业委员会认定情况报告。认定委员会会议必须由评委本人参加,不得委托代表出席。邀请驻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监察组对整个认定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西夏杯”优质工程拟认定名单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统一发放认定证书。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条 “西夏杯”优质工程每三年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从认定的项目中择优给予表彰。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获得“西夏杯”优质工程的获奖项目和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向承建单位授予奖杯,向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建设单位颁发认定证书,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对获得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的企业给予必要的奖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在行业信用体系中对各方责任主体计入良好业绩,给予加分;在资质升级增项、开拓市场和承揽工程等方面给予一定扶持。
第二十四条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将取消申报和认定资格。
第二十五条对已认定的“西夏杯”优质工程,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情形,未真实反映工程建设情况的,撤销“西夏杯”优质工程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仿制、伪造“西夏杯”奖杯和证书,如有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纪律
第二十六条 “西夏杯”优质工程复查工作与认定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凡参与“西夏杯”优质工程复查与认定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严禁收取任何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二十七条工程复查和认定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复查专家不得参与复查本单位的申报工程,认定专家不得选自当年有申报工程的企业。
第二十八条申报单位和工程复查、认定专家以及参与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申报工程拉选票。
第二十九条各有关方面接待复查组的安排从简,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赠送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不得组织与工程复查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条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申报单位取消认定资格;对复查、认定专家取消复查或认定资格,并终身不得再聘任“西夏杯”优质工程复查、认定专家;对工作人员建议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s://jst.nx.gov.cn/zwgk/zcwjk/gfxwj/202209/t20220906_37431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