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联(市场)字﹝2020﹞51号
各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各会员单位:
由于宁夏建筑业联合会2010年制定的《宁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有些条款已经不适应当前建筑业的发展形势,宁夏建筑业联合会在原《公约》的基础上,对相关章节和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新《公约》经宁夏建筑业联合会四届三次常务理事(会长)会议审议,并征求会员单位意见,最终由宁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委员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本《公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宁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公约
宁夏建筑业联合会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宁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宁夏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维护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宁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宁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 凡在宁夏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区内外招标代理机构,均应遵守本公约,并签署《宁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公约承诺书》。努力营造守法、诚信、自律、公平、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宁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公约承诺书》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企业签署,并在承诺书上加盖企业公章,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宁夏建筑业联合会根据宁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工作的相关需要,设立宁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委员会,负责招标代理行业自律检查及日常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落实。
第二章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准则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遵循“守法、诚信、廉洁、自律”的准则,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坚持规范代理行为,热情服务客户。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应恪守行业公约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秩序,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坚决抵制串通投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违法交易等行为。
第七条 按照相关规定,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招标代理活动的项目,招标代理公司应自觉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 严格按照规范的招标代理程序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定步骤或环节。
第九条 在招标代理业务承揽过程中,坚决反对以降低收费或提供回扣、欺骗、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扰乱市场的恶意竞争行为。
第十条 自觉遵守行业规则,坚决抵制下列违法违规不良行为:
(一)超越招标代理合同规定的业务范围、违法转让或分包已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
(二)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代理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
(三)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招标、采购项目,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搞场外交易;
(四)接受同一项目招标代理委托和投标咨询业务,扰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秩序;
(五)在招标代理合同未事先约定的情况下,收费标准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向中标人收取代理费,非法收取高额投标保证金或索要额外费用,收费不出具正规发票及违规开票;
(六)与招标人、投标人搞串通,合谋违法,与投标人私下接触,向投标方透露评标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向外界泄露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信息;
(七)与招标人串通侵犯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歧视、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等行为;
(八)与评委串通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九)代理职责不到位,未尽应提供的代理服务义务。
第十一条 加强机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项业务操作规程,完善业务管理机制,规范代理业务操作,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注重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养,强化对从业人员的法律、业务和廉洁自律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努力增强服务意识。
第十三条 倡导招标代理机构相互间的积极合作,加强交流和相互学习,自觉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增强实力。
第十四条 客观公正地评价评委的评标工作。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宁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委员会应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以及受理举报投诉案件等方式,对企业执行公约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宁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委员会收到投诉举报后,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工作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调查组需要的有关文件、资料,包括:
(一)查阅、复制违反本公约的信息、资料;
(二)召集有关单位的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三)要求被调查者解释、说明情况等。
第十七条 调查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调查组展开调查时,如被调查企业和相关人员不予以积极配合,或不能提供调查所需的各种证据材料的,调查组可以经多渠道收集相关信息,综合分析后对调查事项做出调查结论。
第十八条 宁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原则,并负责为投诉人保密。宁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与投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表彰与惩戒
第十九条 宁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委员会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对企业履行本公约情况的评价,并据此做出奖惩决定。
第二十条 对执行本公约履行情况评价为“AAA、AA、A”的诚信企业,分别给予如下表彰:
(一)行业内通报表扬(会刊或行业网络及相关媒体);
(二)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信用平台分别予以加分;
(三)优先推荐评优评先。
第二十一条 对不遵守和违反本公约的企业,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惩戒:
(一)警告;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会刊或行业网络及相关媒体);
(三)视情节轻重,取消评优资格;
(四)是会员单位的取消会员资格;
(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信用平台予以扣分;
(六)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限制其在自治区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五章 申诉与复审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于宁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委员会做出的奖惩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惩决定后14个工作日内,向宁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委员会提出申诉。宁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后,应及时复审。通过复查和召集复审会议,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宁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委员会召集复审会议,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出席会议。申诉人如无正当理由不出席会议,将视同申诉人自行放弃申诉。
第二十四条 宁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委员会在认真听取申诉人及相关各方的陈述及辩解后,结合复查情况,研究形成书面复审意见,并在复审会议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五条 申诉人对复审意见不服的,可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由宁夏建筑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010年印发的《宁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公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