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联(市场)字﹝2020﹞50号
各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各会员单位:
由于宁夏建筑业联合会2010年制定的《宁夏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有些条款已经不适应当前建筑业的发展形势,为了促进宁夏建设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宁夏建筑业联合会在原《公约》的基础上,对相关章节和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新的《公约》经宁夏建筑业联合会四届三次常务理事(会长)会议审议,并征求会员单位意见,最终由宁夏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本《公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宁夏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宁夏建筑业联合会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宁夏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监理行为,维护监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建立有序竞争的监理市场,促进宁夏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监理的法律、法规,特制定《宁夏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 凡在宁夏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区内外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工程监理的企业和监理人员,均应遵守本公约。监理企业须签署《宁夏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承诺书》,努力营造守法、诚信、公平、自律、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宁夏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承诺书》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企业签署,并在承诺书上加盖企业公章,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宁夏建筑业联合会根据宁夏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工作的相关需要,设立宁夏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负责建设监理行业自律检查及日常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落实。
第二章 监理行业自律准则
第五条 监理企业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认真履行监理合同约定,切实执行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守法经营,严格监理,热情服务。
第六条 不得超越核准的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监理业务,不能出卖、出借、转让、涂改《资质证书》,不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第七条 监理企业应坚持正当竞争,在监理招投标活动中不得串通作弊、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扰乱招投标工作正常秩序;不得以围标、买标、卖标、行贿、回扣及合同外让利、恶意竞争等手段取得合同。
第八条 监理企业不得以诋毁对方、相互压价等不正当行为承揽监理业务。不参与建设单位低于成本的恶意压价协商,不以任何形式贬损监理投标竞争对手。
第九条 在监理招投标活动中,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遵守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不得弄虚作假,扰乱市场秩序。不准违背监理取费原则,以明显低于成本价格进行报价竞争等其他行为。应依法签订监理合同,不准签“阴阳合同”。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必须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所监理工程的监理规划规定配置,持证上岗,不得挂名虚设。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与合同约定为建设单位提供服务,按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及相关规定,配备监理人员和设施,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理工作。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按照设计要求和建设程序,精心组织监理。强化监理动态管理,坚持监督材料复试、复检制度,防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进入建筑工程,杜绝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监理从业人员必须在原单位工作一年以上,方能通过行业协会换证变更新单位。提倡监理人员的合理流动,各会员单位之间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聘或限制监理人员的正常流动。
第三章 监理人员自律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和监理人员行为准则,维护职业尊严和声誉。
第十五条 监理人员要公正、科学,认真履行职责,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规范、标准,不断学习,更新知识,以保证自身知识和技能适应工程监理需要。
第十六条 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在监理企业之间的正常流动,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监理人员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执业证书,不得恶意损害他人名誉。
第十八条 监理人员不得在国家机关、施工、材料和设备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不得为其所监理的项目指定承建商和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商,不得接受被监理方的任何礼金和报酬。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宁夏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应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以及受理投诉举报案件等方式,对企业执行公约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条 宁夏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收到投诉举报后,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工作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调查组需要的有关文件、资料,包括:
(一)查阅、复制违反本公约的信息、资料;
(二)召集有关单位的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三)要求被调查者解释、说明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调查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调查组展开调查时,如被调查企业和相关人员不予以积极配合,或不能提供调查所需的各种证据材料的,调查组可以经多渠道收集相关信息,综合分析后对调查事项做出调查结论。
第二十二条 宁夏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原则,并负责为投诉人保密。宁夏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与投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表彰与惩戒
第二十三条 宁夏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对企业履行本公约情况的评价,并据此做出奖惩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本公约履行情况评价为“AAA、AA、A”的诚信企业,分别给予如下表彰:
(一)行业内通报表扬(会刊或行业网络及相关媒体);
(二)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信用平台分别予以加分;
(三)优先推荐评优评先。
第二十五条 对不遵守或违反本公约的企业,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惩戒:
(一)警告;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会刊或行业网络及相关媒体);
(三)是会员单位的取消会员资格;
(四)视情节轻重,取消评优资格;
(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信用平台予以扣分;
(六)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限制其在自治区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六章 申诉与复审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于宁夏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做出的奖惩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惩决定后14个工作日内,向宁夏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提出申诉。宁夏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后,应及时复审。通过复查和召集复审会议,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宁夏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召集复审会议,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出席会议。申诉人如无正当理由不出席会议,将视同申诉人自行放弃申诉。
第二十八条 宁夏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在认真听取申诉人及相关各方的陈述及辩解后,结合复查情况,研究形成书面复审意见,并在复审会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复审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九条 申诉人对复审意见不服的,可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公约由宁夏建筑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0年印发的《宁夏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同时废止。